【司法覆核】《頭條新聞》環節被指辱警違守則 港台工會及記協覆核部分勝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25 15:20

最後更新: 2021/11/2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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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辱警環節,港台工會及記協覆核部分勝訴。(資料圖片)

已停播的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播出的節目,內容涉諷刺警方而遭投訴,通訊事務管理局亦因此向港台發出警告,指節目內容欠準確性及辱警。港台工會早前聯同記協就局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聆訊後,法官押後至今(25日)頒下判詞,裁定港台工會一方部分勝訴。

上訴庭法官周家明(兼任原訟庭法官)於判詞中作出裁決指,節目中的「無品芝麻官」環節中,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當中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而在「驚方訊息」環節中,主持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一部分,則有違反《守則》。
 
法官表示不會將有關爭議發還通訊事務管理局再議,因為有關節目已停播,亦沒有恢復播放的跡象。法官又下令局方需向港台工會及記協一方支付一半訟費。

法官於判詞中指,申請人一方爭議《頭條新聞》並不屬個人節目意見,因此相關的《電視節目守則》並不適用於該節目。法官認為,雖然節目中的意見並非以傳統方式表達出來,但主持的確是在節目中發表他們對社會、政治及時事的意見,因此《守則》中針對個人意見節目的部分,亦適用於《頭條新聞》。

至於節目被指違反的《守則》中《一般節目標準》2(b)條,即不得播放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民族、年齡、社會地位或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法官則認為「警務人員」的身份符合條文中的「社會地位」定義,即使將《頭條新聞》視之為諷刺性節目,而警務人員等的公職人員亦應接受公開批評,亦不代表這些針對公職人員的諷刺,必須以鼓勵仇恨、害怕或侮辱的形式作出。

法官又指,申請人一方指出主持人之一王喜於節目中穿上警察制服並套上垃圾袋,是為了表達公眾對警方執行職務時的專業有所不滿,但法官認為兩者沒有明顯關聯,似乎只是以警務人員的身份作為諷刺目標。至於上述節目內容是否屬辱警,法官則認為局方有權作出其裁決,法官亦不認為局方的原有裁決是嚴重不合理,局方在詮釋相關條文時,亦沒有犯下法律錯誤。

至於局方裁定節目亦違反《守則》中《準確、持平及公正》的17(d)條,即未有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法官則認為《頭條新聞》曾邀請警方於節目中回應有關針對警方抗疫表現的批評,惟警方拒絕了邀請,而局方在作出裁決時,亦沒有考慮這一點,此舉屬不合理,因此法官裁定局方指節目違反17(d)條的裁決並不成立。

局方又曾裁定節目中諷刺警方囤積大量口罩,以及警方取消巡邏兩事,違反《守則》中《準確、持平及公正》的17(b)條,即必須尊重事實,任何個人意見不應以虛假證據為依據一條。法官則認為單憑港台難以透過證據解釋他們作出的意見,並不代表他們所依據的是虛假證據,因此局方在作出裁決時,確實錯誤詮釋了相關條文。

至於上述節目內容有否違反《守則》中《準確、持平及公正》的1A條,法官則認為考慮到表達自由的重要性,要證明節目內容有錯或不準確,舉證責任應在投訴者或局方身上。關於節目諷刺警方囤積大量口罩一事,局方並沒有發現內容有不準確之處,因此亦難以指控節目未有確保內容準確。

但針對節目諷刺警方取消巡邏的節目內容,法官則指出警方只是基於人手不足,而在個別區域暫停步行巡邏,而港台有否就確保上述內容準確性而作出合理努力,則屬局方可判斷的議題,法官亦看不到局方的裁決有嚴重不合理之處,因此不予干預。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發言人表示,留意到法庭推翻通訊局部份裁決,還港台製作團隊一些公道,遺憾現時已沒有了《頭條新聞》這節目。港台工會與記協尊重法庭裁決,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後再作回應。

港台發言人表示,已得悉有關裁決,港台會按《香港電台約章》、《香港電台編輯政策及流程 》及《節目製作人員守則》,致力為公眾提供優質的節目及資訊。

通訊事務管理局發言人表示,會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包括是否就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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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